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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海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

北海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政府采购制度是单位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。随着中国《政府采购法》的出台。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,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。为进一步加强采购制度管理,根据管理规定和红会的现实情况特点,制定本单位相关的采购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单位

第二章 采购程序

第三条 采购物资的采购办法

1.物品购置,实行“事前申报,领导审批,政府采购”的制度。需购置的物品,必须由本人先填写“办公用品购置审批领用单”,报领导同意,审批,再进行政府采购。

2.零星办公用品一律由本人先填写“办公用品购置审批领用单”,由领导签出具体意见审定同意,由采购员到采购办定点供货点进行采购。

3.单位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批量或单项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、车辆保险和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,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,由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审批表(一式三份),由财政局对采购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(工程项目必须付工程预算),由采购管理科审核后,根据采购规模报局领导或采购委员会集中审批,并将审批后的采购项目及时通知申请单位,由其根据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。

第四条 采购的执行

1.单位采购资金由市财政管理,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专户,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,通知单位将采购预算资金划转采购专户,采购资金到专户后,财政局通知采购管理部门。

2.采购管理部门接到采购资金到专户的通知后,将采购审批表转政府采购中心,由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采购。

3.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。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,包括:采购预算与计划、各类批复文件、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评标文件、合同文本、验收证明、投诉处理决定等,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。

4.对于大宗设备、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,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。

第五条 采购的验收与结算

1.采购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到位后,由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验收,经验收合格的,填写验收结算单(一式两份),签注验收意见和验收人员,加盖验收单位公章,交由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。如有结余资金,及时退回采购单位,采购活动结束。

2.本单位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。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,采购经办人不得组织实施,不得支付采购资金。

第三章 监督检查

第六条  

1.本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、评审专家、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,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,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。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部门进行考核,并如实公布。

2.采购是一项重要、严肃的工作,本单位财务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。

3.采购必须坚持“秉公办事、维护本单位利益”的原则,并综合考虑“质量、价格”的竞争,择优选取。

第七条 采购质量控制

1.必须向评定合格的供应商采购;

2.采购前应提供有效的采购文件和资料;

3.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,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,由品控部进行物资的验证,验证合格后,即可进行订购。

第八条 采购付款方式

1.物品采购无论金额多少,一律由经办人签字,财务审核,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后方可付款。

2.物料采购付款必须见供应商提供送货单及本单位开出的入库单、采购定单、收款收据

3.一般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消耗用品由采购人员负责采购;

4.库房人员负责验收入库及对物资的保管。

5. 单位领导审核采购价格、负责对采购合同、付款的审批和监督完善采购。

6.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、发票真伪、支付货款。

7.单位需要采购时,按规定的单据方可结款或开支票,凡是没有按上述审批手续审批和流程采购的,财务部将拒绝付款。

第九条 确定采购物资检验的项目及方法

1.采购人员根据到货日期、到货品种、规格、数量等,通知库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。

2.采购物资运到后,由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(重量)、包装情况,填写“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”,交会计审核。

3.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。库管员将通过审批的“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”,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,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、发放和使用。

第四章 采购物资的检验

第十条 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

1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。

2.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。

3.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。

4.采购物资技术标准。

5.物资工艺图纸。

6.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。

第十一条 采购物资检验方式、方法的因素

1.采购物资对产品质量、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。

2.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及以往的信誉。

3.该类物资以往经常出现的质量异常情况。

4.采购物资对本单位运营成本的影响。

5.对合格品接收,对不合格品办理退货手续,采购员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。

6.各有关人员配合采购部收集、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信息,必要时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。

第四章 物资管理

第十二条

1.经常开展市场调查,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。

2.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。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,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,本单位主管部门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,确保依法采购,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

第十三条

1.单位所有财产、物资一律由仓管员分类、编号、造册、登记,建立台帐,妥善保管。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,更不得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。

2范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,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入库,零星办公用品由采购员定点采购。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办公用品实行限额制度,不论数量一律要求登记签字。

3.坚持财产、物资保管验收制度。所有购进物品,必须由仓管员验收、登记入库,财物相符方可入账。

4.对办公用品和其他物件应自觉爱护并妥善保管,如需修理或更换,应及时告知。如有丢失和损坏,应分清责任,视情节负责赔偿。

5.工作人员不得将公物随意拿走和借回家中使用。凡已借用的应自觉归还,归还不了的按原价赔偿。

6.位工作人员调离单位,需办理有关财物移交手续后,再办理调离手续。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尽职尽责,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、回扣或贿赂;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当行为者,给予辞退,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单位自觉接受监督检查,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,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六条 供应商、中介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七条 采购人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八条 单位政府采购部门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,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资格等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单位政府采购纳入政府财政进行管理规定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,一律采购活动按本办法执行。

本制度修订后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北海市红十字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9年1月28日